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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辽0404民初3294号

裁判日期: 2021-09-01

公开日期: 2021-09-04

案件名称

千目鱼(辽宁)科技有限公司、孙佳佳劳动争议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抚顺市望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抚顺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千目鱼(辽宁)科技有限公司;孙佳佳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全文

抚顺市望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辽0404民初3294号原告:千目鱼(辽宁)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沈抚新区金风街中联智鼎创意大厦6号商网A207。法定代表人:邵伟,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彦慧,系辽宁承融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孙佳佳,男,1983年3月4日出生,汉族,住沈阳市和平区。原告千目鱼(辽宁)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孙佳佳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0日立案。2021年8月23日,本院向原告千目鱼(辽宁)科技有限公司送达了预交诉讼费用通知书,告知其应在收到通知书次日起七日内预交诉讼费用。现原告千目鱼(辽宁)科技有限公司逾期未交纳诉讼费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千目鱼(辽宁)科技有限公司撤诉处理。审判员 杨 飞二〇二一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刘宁宁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