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辽0106执1213号
裁判日期: 2021-09-01
公开日期: 2021-09-03
案件名称
盛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市保工支行、沈阳有色冶金机械总厂六厂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当事人
盛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市保工支行;沈阳有色冶金机械总厂六厂;沈阳有色冶金机械总厂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全文
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辽0106执1213号申请执行人:盛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市保工支行,住所地沈阳市铁西区保工南街15号。负责人:韩勇,系该行行长。被执行人:沈阳有色冶金机械总厂六厂,住所地沈阳经济开发区沈辽中路2号。法定代表人:石忠秀,系该单位厂长。被执行人:沈阳有色冶金机械总厂,住所地沈阳市铁西区云峰北街4号。法定代表人:张开俊,系该厂厂长。申请执行人盛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市保工支行诉被执行人沈阳有色冶金机械总厂六厂、沈阳有色冶金机械总厂借款合同纠纷执行一案,依据的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2019)辽0106民初1490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在法定期限内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人于2021年3月2日立案执行。本案经查询被执行人无银行存款、无房产、无住房公积金、无对外投资、无保险理财产品等可供执行的财产。现已经对被执行人采取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和限制高消费措施。综上,经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目前未找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2019)辽0106民初14901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 丹审判员 郑所亮审判员 张 凡二〇二一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刘 影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