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辽1302执1359号
裁判日期: 2021-10-09
公开日期: 2021-10-10
案件名称
朝阳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朝阳市重型机械制造厂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朝阳市双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朝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当事人
朝阳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朝阳市重型机械制造厂;朝阳重机铸钢有限公司;朝阳重机集团有限公司;杨光;王淑杰;杨明;杨彪;丛培娟;朱文彦;杨青;杨德丰;王俊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辽宁省朝阳市双塔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辽1302执1359号申请执行人:朝阳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朝阳市双塔区朝阳大街三段4号。负责人:赵光伟,董事长。被执行人:朝阳市重型机械制造厂,住朝阳大街一段1号。执行事务合伙人:杨明,厂长。被执行人:朝阳重机铸钢有限公司,住朝阳市双塔区他拉皋镇二其营子村。法定代表人:朱建伟,经理。被执行人:朝阳重机集团有限公司,住朝阳市双塔区他拉皋镇二其营子村。法定代表人:杨明,厂长。被执行人:杨光,男,1960年1月24日出生,汉族,住朝阳市双塔区。被执行人:王淑杰,女,1960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住朝阳市双塔区。被执行人:杨明,男,1962年9月7日出生,汉族,住朝阳市双塔区。被执行人:王淑杰,女,1969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住朝阳市双塔区。被执行人:杨彪,男,1964年11月30日出生,汉族,住朝阳市双塔区。被执行人:丛培娟,女,1965年9月1日出生,汉族,住朝阳市双塔区。被执行人:朱文彦,男,1964年2月10日出生,汉族,住朝阳市双塔区。被执行人:杨青,女,1963年8月27日出生,汉族,住朝阳市双塔区。被执行人:杨德丰,男,1982年9月23日出生,汉族,住朝阳市双塔区。被执行人:王俊,女,1985年7月17日出生,汉族,住朝阳市双塔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朝阳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朝阳市重型机械制造厂、朝阳重机铸钢有限公司、朝阳重机集团有限公司、杨光、王淑杰、杨彪、丛培娟、朱文彦、杨青、杨明、杨德丰、王俊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朝阳市双塔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辽1302民初53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朝阳市重型机械制造厂、朝阳重机铸钢有限公司、朝阳重机集团有限公司、杨光、王淑杰、杨彪、丛培娟、朱文彦、杨青、杨明、杨德丰、王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朝阳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5月1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朝阳市重型机械制造厂、朝阳重机铸钢有限公司、朝阳重机集团有限公司、杨光、王淑杰、杨彪、丛培娟、朱文彦、杨青、杨明、杨德丰、王俊给付欠款本金19332737元及利息,并承担所有费用。本院于2021年5月13日立案。执行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下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履行判决所确定的给付义务,并申报财产,同时对被执行人朝阳市重型机械制造厂、朝阳重机铸钢有限公司、朝阳重机集团有限公司、杨光、王淑杰、杨彪、丛培娟、朱文彦、杨青、杨明、杨德丰、王俊可能在银行(信用社)、证券、车辆、住房公积金、房产等单位的财产进行网络查控及实地调查,发现被执行人朝阳重机铸钢有限公司、王淑杰、杨彪、朱文彦、杨德丰名下分别有车辆均有查封;被执行人杨德丰、王俊名下有两户网点两户住宅,均有查封部分有抵押;王淑杰、杨明名下有有两户网点一户住宅;杨彪、丛培娟名下有两户网点;杨青、朱文彦名下有两户网点一户住宅;杨光、王淑杰名下有两户网点;经双方当事人协商,申请人暂不要求处理以上财产,除此之外未发现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情况。上述财产调查情况已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亦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致使本案执行不能。且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席 牧审判员 丁彦秋审判员 韩琳琳二〇二一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郭晓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