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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辽0681执2104号

裁判日期: 2021-10-09

公开日期: 2021-10-11

案件名称

肖某、孙某离婚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当事人

肖某;孙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东港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辽0681执2104号申请执行人:肖某,男,1979年2月27日出生,汉族,住所地辽宁省东港市。被执行人:孙某,女,1988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现住辽宁省东港市。申请执行人肖某与被执行人孙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9月4日作出(2012)东民初字第3499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6月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并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查明,依据本院(2012)东民初字第3499号民事调解书,被执行人应承担2012年1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子女抚养费5万元。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对被执行人采取了限制高消费措施。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车辆及其他交通工具、不动产、住房公积金、收益类保险、金融理财、股息红利、有价证券等财产进行了查询,并进行了财产调查,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经约谈,申请执行人同意该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或有具体下落,依法申请恢复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高玉滨审判员  牟洪利执行员  丁龙飞二〇二一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邓晓飞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