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21)湘0802执恢15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21-10-09

公开日期: 2021-10-12

案件名称

张家界市永定区胜源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龚松明等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法院

张家界市永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当事人

张家界市永定区胜源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龚松明;龚立新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全文

湖南省张家界市永定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0802执恢157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张家界市永定区胜源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800587007681Q,住所地张家界市永定区文昌阁(区工商银行四楼)。法定代表人:汤先赤,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龚正国,湖南正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龚松明,男,1953年7月2日出生,土家族,住湖南省张家界市永定区。被执行人龚立新,男,1966年7月18日出生,土家族,住湖南省张家界市永定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家界市永定区胜源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龚松明、龚立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但需长期履行,该案暂作终结执行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湘0802执恢157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易 悦审判员 高红定审判员 吴新林二〇二一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吴晓芬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