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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辽0323执1771号

裁判日期: 2021-10-09

公开日期: 2021-10-10

案件名称

辽宁岫岩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新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法院

岫岩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岫岩满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当事人

辽宁岫岩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新海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岫岩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辽0323执1771号申请执行人:辽宁岫岩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岫岩满族自治县岫岩镇二街道阜昌路45号。法定代表人:杨长有。委托代理人:李小威。被执行人:于新海,男,汉族,住所地:岫岩满族自治县。申请执行人辽宁岫岩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于新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8日作出的(2020)辽0323民初2397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9月1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1年9月13日立案执行。该案执行完毕。审判员  姜晓辉二〇二一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朱文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