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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辽0304民初4980号

裁判日期: 2021-10-09

公开日期: 2021-10-10

案件名称

陶增强、刘译阳等排除妨害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鞍山市立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鞍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陶增强;刘译阳;田庆宇;苏继光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鞍山市立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辽0304民初4980号原告:陶增强,男,1987年8月22日出生,住址:辽宁省普兰店市。原告:刘译阳,女,1991年1月11日出生,住址:辽阳县。被告:田庆宇,男,汉族,1966年4月27日出生,住址:鞍山市立山区.被告:苏继光,男,汉族,1957年4月27日出生,住址:鞍山市立山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陶增强、田庆宇诉被告田庆宇、苏继光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1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没有违反相关法律的规定,属依法行使处分权的行为,故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不准许撤诉……”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陶增强、刘译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缴),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自愿承担。审判员  李盈洁二〇二一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吴欣如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