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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浙0111民初4828号

裁判日期: 2021-10-09

公开日期: 2021-10-11

案件名称

李加生、诸暨市大升乐园建造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李加生;诸暨市大升乐园建造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浙0111民初4828号 原告:李加生,男,1975年7月25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富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倪俊卿,浙江富春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诸暨市大升乐园建造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681307639677H,住所地:诸暨市暨阳街道郭叶柏村331号。 法定代表人:张少生,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敏利,该公司职员。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加生与被告诸暨市大升乐园建造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李加生申请撤诉,系依法行使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行为,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李加生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710元,减半收取355元,由原告李加生负担。 审判员戚利尧 二〇二一年十月九日 书记员叶磊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