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黔0281执2564号
裁判日期: 2021-10-09
公开日期: 2021-10-11
案件名称
蒋泽燕、盘州市食其乐海鲜自助餐厅劳动争议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法院
盘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盘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当事人
蒋泽燕;盘州市食其乐海鲜自助餐厅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全文
贵州省盘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黔0281执2564号申请执行人蒋泽燕,女,1988年2月28日生,汉族,住贵州省盘州市。被执行人盘州市食其乐海鲜自助餐厅,地址,盘州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20222MA6H9JLD4P。经营者崔家轩,男,1998年6月1日生,汉族,住辽宁省瓦房店市。蒋泽燕申请执行盘州市食其乐海鲜自助餐厅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盘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盘劳人仲案字[2021]第61号仲裁裁决书,责令被执行人盘州市食其乐海鲜自助餐厅给付申请执行人蒋泽燕工资10726元,承担本案执行费61元。本院立案后,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信用风险惩戒提示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并报告当前及收到执行通知之前一年的财产情况,被执行人未在规定的时间内向本院提交财产报告。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名下的存款、车辆等财产情况进行查询,之后又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进行了查询,并对被执行人的不动产情况进行调查。经查,被执行人在本院较多未履行的案件,无银行存款、无车辆和房屋登记信息,也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2021年8月26日,本院就本案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等信息告知了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也提供不了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限制经营者高消费。本院认为,被执行人现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文胜审判员 孙大禹审判员 李提称二〇二一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孙 浩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