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湘0626执恢21号
裁判日期: 2021-10-09
公开日期: 2021-10-12
案件名称
平江县千宝典当有限公司、杨雨来等典当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当事人
平江县千宝典当有限公司;杨雨来;蓝海梅
案由
典当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全文
湖南省平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0626执恢21号申请执行人:平江县千宝典当有限公司,住所地城关镇开发区连云东路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6263975622546。法定代表人:王校军被执行人:杨雨来,男,汉族,1981年3月24日出生,住所地湖南省平江县。被执行人:蓝海梅,女,瑶族,1983年12月11日出生,住所地广西马山县。平江县千宝典当有限公司申请杨雨来、蓝海梅典当纠纷一案,平江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湘0626民初2205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1月2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平江县千宝典当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杨雨来、蓝海梅达成和解协议,被执行人已向申请执行人支付74220元,并约定剩余案款由被执行人每月25日前向申请执行人偿还不低于6000元,在24个月内偿还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平江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湘0626民初2205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余 琰审 判 员 张京平审 判 员 王永红二〇二一年十月九日法官助理 钟声涛书 记 员 艾 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