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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辽0502民初2808号

裁判日期: 2021-10-09

公开日期: 2021-10-12

案件名称

李胜芬、本溪市建佳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本溪市平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本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李胜芬;本溪市建佳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本溪市平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辽0502民初2808号原告:李胜芬,女,1964年2月10日出生,汉族,住本溪市平山区。其他信息不详。被告:本溪市建佳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本溪市明山区唐家路49栋9门。法定代表人:潘莉,该公司经理。原告李胜芬与被告本溪市建佳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9日立案。原告李胜芬于2021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胜芬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胜芬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25元),减半收取,由原告李胜芬承担。审判员 王 丰二〇二一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杨金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