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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豫1282民初5197号

裁判日期: 2021-10-09

公开日期: 2021-10-12

案件名称

李焕生、李榜军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灵宝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灵宝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李焕生;李榜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

全文

河南省灵宝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21)豫1282民初5197号原告:李焕生,男,1952年2月8日生,汉族,住灵宝市。确认送达地址三门峡市湖滨区方圆小区对面民政局家属楼21号楼4单元6楼西户。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国栋,男,1990年3月23日生,汉族,住三门峡市湖滨区,系原告李焕生儿子,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告:李榜军,男,1960年12月20日生,汉族,住灵宝市。原告李焕生与被告李榜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在本院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焕生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李榜军经本院依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李焕生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60000元;2、被告承担诉讼费用。事实及理由:原被告系朋友关系,1997年8月1日被告因经营周转之需从原告处借款10万元,后被告分五次偿还给原告4万元,余款6万元被告于2020年10月5日给原告出具借条一份,并口头约定三个月内还清,到期后,被告推拖未还。现为维护合法权益,依法提起诉讼,请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被告李榜军未到庭,亦未向本院提交书面答辩状。本院认为,被告李榜军向原告借款,有被告给原告出具的借条在卷为证,双方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明确。现原告李焕生要求被告李榜军偿还剩余60000元借款,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李榜军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李焕生借款60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50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李榜军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李艺华二〇二一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伍晓辉履行告知书依法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是每一位当事人应尽的法律责任。如未在生效法律文书规定的期限内履行义务,进入执行程序后,法院将依法采取以下强制措施:1、扣押、冻结、划拨、拍卖被执行人的财产;2、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人员名单;3、对被执行人限制高消费、限制出境;4、采取罚款、搜查、拘留等强制措施;5、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刑事责任。以上强制措施,可以同时采取。希望当事人在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期限内自觉履行义务。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