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辽0293民初2426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21-10-09
公开日期: 2021-10-10
案件名称
黄轲禹、大连市高新区童正学府文化培训学校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连高新技术产业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黄轲禹;大连市高新区童正学府文化培训学校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九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三款
全文
大连高新技术产业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辽0293民初2426号之一原告:黄轲禹,男,1987年6月22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委托诉讼代理人:佟伟,辽宁同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大连市高新区童正学府文化培训学校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大连市甘井子区小平岛亲海街266-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231MA0YEENX95。法定代表人:白苓苓,该公司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林玉,北京德恒(大连)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谢岱良子,北京德恒(大连)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原告黄轲禹与被告大连市高新区童正学府文化培训学校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7日立案。原告黄轲禹于2021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轲禹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原告已预付,已减半收取),保全费5,000元,合计5,025元,由原告黄轲禹负担。审判员 张金霞二〇二一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孙 蕾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