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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辽0681执2110号

裁判日期: 2021-10-09

公开日期: 2021-10-11

案件名称

姜凯文、逄汉君责令退赔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当事人

姜凯文;逄汉君

案由

责令退赔

法律依据

全文

东港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辽0681执2110号申请执行人:姜凯文,男,1997年6月27日出生,汉族,住所地辽宁省东港市。被执行人:逄汉君,男,1994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现住辽宁省东港市。申请执行人姜凯文与被执行人逄汉君责令退赔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15日作出(2021)辽0681刑初199号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6月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并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查明,依据本院(2021)辽0681刑初199号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两年,责令退赔申请执行人损失44459元。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对被执行人采取了限制高消费措施。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车辆及其他交通工具、不动产、住房公积金、收益类保险、金融理财、股息红利、有价证券等财产进行了查询,并进行了财产调查,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被执行人正在服刑中,经约谈,申请执行人同意该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高玉滨审判员  牟洪利执行员  丁龙飞二〇二一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邓晓飞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