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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辽0423执724、725、726、727、725号

裁判日期: 2021-10-09

公开日期: 2021-10-12

案件名称

抚顺市清原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抚顺永信矿业有限公司与公司、证券、保险、票据等有关的民事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清原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清原满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当事人

抚顺市清原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抚顺永信矿业有限公司

案由

与公司、证券、保险、票据等有关的民事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

全文

辽宁省清原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辽0423执724、725、726、727、725号申请执行人:抚顺市清原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清原满族自治县清原镇柴河路32号。法定代表人:马国明,系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抚顺永信矿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清原满族自治县红透山镇下大堡村。法定代表人:杨绍友,系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抚顺市清原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抚顺永信矿业有限公司纠纷一案中,因申请人向本院申请撤销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辽0423执724、725、726、727、725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袁 超二〇二一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宋天舒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