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陕0103执保732号
裁判日期: 2021-10-09
公开日期: 2021-10-13
案件名称
申请人陕西宏宇实业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陕西佳易空调工程有限公司、沙克其他案由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当事人
陕西佳易空调工程有限公司;沙克;陕西宏宇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其他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五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五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五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六条
全文
  西 安 市 碑 林 区 人 民 法 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陕0103执保732号申请人:陕西宏宇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高新区。法定代表人:宋凯,总经理。被申请人:陕西佳易空调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碑林区。法定代表人:鲁芷辰,总经理。被申请人:沙克,男,1964年4月5日出生,汉族,住西安市。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陕西宏宇实业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陕西佳易空调工程有限公司、沙克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申请人陕西宏宇实业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保全被申请人陕西佳易空调工程有限公司、沙克名下银行存款10290050元或查封、冻结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并向本院提供担保。本院于2021年9月23日作出了(2021)陕0103民初2169-1号民事裁定书准许申请人的保全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五十九条、第四百八十七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申请人沙克在本院(2020)陕0103执3663号执行案件中应得的房屋拍卖款(具体金额以实际房屋拍卖结果为准)。二、本案标的为10290050元。三、冻结期限三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员    马  军  二0二一年九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张  娜书 记 员    石  松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