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新2301执413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21-10-09
公开日期: 2021-10-12
案件名称
马国义、陕永忠民事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
法院
昌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当事人
马国义;陕永忠
案由
民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市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1)新2301执4135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马国义,男,1965年6月6日出生,回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昌吉市,公民身份号码:XXX。    被执行人:陕永忠,男,1981年6月13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昌吉市,公民身份号码:XXX。    本院在执行马国义与陕永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依据本院作出的(2020)新2301民初885号民事调解书,于2021年9月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标的12,323元,已执行标的2,400元,未执行标的9,923元(不含申请执行费及逾期付款利息)。    本案在执行中,采取了以下执行措施:    一、通过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网络资金、车辆、证券、保险、工商等财产登记情况进行查控,被执行人陕永忠名下无银行存款,冻结并划拨被执行人名下网络资金400元;被执行人在车辆、工商、税务、证券部门无财产登记信息;    二、经在房地产管理部门和土地管理部门对被执行人名下的房产和土地使用权进行查询,第二次轮候查封被执行人陕永忠名下位于昌吉市2020不动产0027422号不动产(查封期限从2021年4月22日起至2024年4月21日止);    三、2021年9月30日,本院以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为由将被执行人限制高消费;    四、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与申请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约定:1、双方确认本案案款12,323元,被执行人陕永忠当庭向申请人支付2,000元,法院划拨被执行人网络资金400元,剩余案款9,923元,被执行人陕永忠从2021年10月起,每月30日前向申请人支付案款2,000元,于2022年2月28日前付清全部案款;2、由案外人马亚露用其个人财产为本案的履行提供担保,担保期限至案款清偿之日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新2301执4135号案件的执行。    被执行人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申请人可申请恢复对原法律文书的执行或就执行和解协议提起诉讼。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丁晓娟审判员    秦明审判员    刘玉超二〇二一年十月九日法官助理    许小雪书记员    刘政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