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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青0102执1029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21-10-09

公开日期: 2021-10-12

案件名称

应晶、高鹏等张辉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宁市城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当事人

应晶;高鹏;张辉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

全文

青海省西宁市城东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1)青0102执1029号之二申请执行人:应晶,公民身份号码XXX,男,汉族,1988年10月15日出生,住青海省西宁市城北区。 申请执行人:高鹏,公民身份号码XXX,男,汉族,1979年11月29日出生,住青海省西宁市城东区。 被执行人:张辉,公民身份号码XXX,男,汉族,1989年6月28日出生,住西宁市城东区。 申请执行人应晶、高鹏与被执行人张辉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青0102民初4583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确认被执行人被执行人张辉于2021年1月30日前给付申请执行人应晶、高鹏人民币400000元,违约金40000元,案件受理费4450元。如未按期偿还,被执行人张辉自2021年2月1日起以未还本金数为基数,按年利率15%向申请执行人应晶、高鹏支付利息至实际付清止。因被执行人张辉未按期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应晶、高鹏提出强制执行申请,本院于2021年4月12日立案执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张辉与申请执行人应晶、高鹏达成长期履行和解协议,并提供了担保。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青海省西宁市城东区人民法院(2020)青0102民初4583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常毅审判员钱素霞审判员李处政二〇二一年十月九日书记员白占花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