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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青0223执499号

裁判日期: 2021-10-09

公开日期: 2021-10-12

案件名称

毛克林、赵启财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

法院

互助土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互助土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当事人

毛克林;赵启财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1项

全文

互助土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1)青0223执499号申请执行人:毛克林,男性,1986年10月15日出生,住青海省互助县。 被执行人:赵启财,男性,1987年11月27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XXX,汉族,住青海省互助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毛克林与被执行人赵启财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申请撤回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1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青0223执499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李永兴二〇二一年十月九日书记员李有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