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豫9001执4405号
裁判日期: 2021-10-09
公开日期: 2021-10-12
案件名称
姚向平、陈伟卫罚金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济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源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当事人
姚向平;陈伟卫
案由
罚金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济源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豫9001执4405号被执行人:姚向平,男性,1983年8月14日出生,住在济源市。被执行人:陈伟卫,男性,1985年4月12日出生,住在河南省沁阳市。本院在执行姚向平、陈伟卫罚金一案中,本院作出的(2021)豫9001刑初312号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被告人姚向平犯介绍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6000元。对被告人姚向平的违法所得1000元予以追缴。被告人陈伟卫犯介绍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对被告人陈伟卫的违法所得300元予以追缴。因被执行人姚向平、陈伟卫未按上述法律文书履行义务,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9月18日依法立案受理。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一、向被执行人姚向平、陈伟卫发出执行告知书,责令其限期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传唤其到本院接受调查询问,并报告财产状况,但被执行人姚向平、陈伟卫至今未履行义务,亦未向本院申报财产。二、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财产。1.查明被执行人姚向平名下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存款4888.37元,已依法冻结划拨;无房产、住房公积金、证券及工商登记。查明被执行人陈伟卫名下中国银行有存款3248.73元、中国建设银行有存款1470.87元,已依法冻结划拨;无房产、住房公积金、证券及工商登记。三、通过电话联系、实地走访等形式对被执行人居住地周边群众进行了调查和了解,未能找到被执行人姚向平、陈伟卫的下落,且未能查找到被执行人姚向平、陈伟卫的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四、已向被执行人姚向平、陈伟卫发出限制消费令,并依法将被执行人姚向平、陈伟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案已执行到位9607.97元,尚有罚金2692.03元未能实现。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姚向平、陈伟卫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姚向平、陈伟卫负有继续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可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不服本裁定的,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审判长 牛延强审判员 高庆忠审判员 赵 攀二〇二一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翟文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