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辽0203执恢250号
裁判日期: 2021-10-09
公开日期: 2021-10-10
案件名称
张暄、尤良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当事人
张暄;尤良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款
全文
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辽0203执恢250号申请执行人:张暄,女,1969年02月07出生,汉族,住大连市中山区。被执行人:尤良,男,1953年07月01出生,汉族,住大连市西岗区。本院在执行张暄与尤良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尤良未履行(2010)西民初字第434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尤良银行存款21129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或查封、扣押其他等值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执行员 肖金成二〇二一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王海铭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