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黑7530执471号
裁判日期: 2021-10-09
公开日期: 2021-10-09
案件名称
李国强、赵青春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诺敏河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当事人
李国强;赵青春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全文
文书内容黑龙江省诺敏河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黑7530执471号申请执行人李国强,男,1970年9月2日出生,汉族,住沾河林业局。被执行人赵青春,男,1968年10月7日出生,汉族,住沾河林业局。本院在执行李国强与赵青春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双方当事人已达成和解协议,需要长期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黑7530执471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范颖杰二〇二一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张晶洁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