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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黑7530执471号

裁判日期: 2021-10-09

公开日期: 2021-10-09

案件名称

李国强、赵青春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诺敏河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当事人

李国强;赵青春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全文

文书内容黑龙江省诺敏河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黑7530执471号申请执行人李国强,男,1970年9月2日出生,汉族,住沾河林业局。被执行人赵青春,男,1968年10月7日出生,汉族,住沾河林业局。本院在执行李国强与赵青春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双方当事人已达成和解协议,需要长期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黑7530执471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范颖杰二〇二一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张晶洁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