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辽0681执恢291号
裁判日期: 2021-10-09
公开日期: 2021-10-11
案件名称
王孝福、郭金秀劳务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东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东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当事人
王孝福;郭金秀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辽宁省东港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辽0681执恢291号申请执行人:王孝福,男,1981年9月21日出生,汉族,木工,现住东港市。被执行人:郭金秀,男,1986年10月17日出生,民族、职业均不详,现住东港市。上列当事人为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3月16日作出(2018)辽0681民初135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4月15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院同日立案执行,并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已执行到位2001元。本院通过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房产、车辆、证券、住房公积金等财产信息进行查询,暂未发现被执行人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将被执行人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经询问,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由圣宇二〇二一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邓晓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