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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湘1002执恢29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21-10-09

公开日期: 2021-10-12

案件名称

李龙、钟瑞等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郴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当事人

李龙;钟瑞;李利英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1002执恢295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李龙,男,1966年2月25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被执行人:钟瑞,又名钟平喜,男,1970年5月8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郴州市御璟城市。被执行人李利英,又名李淑芹,女,1971年6月15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郴州市御璟城市。申请执行人李龙与被执行人钟平喜、李淑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作出(2016)湘1002民初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钟平喜、李淑芹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李龙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7年3月1日立案执行,执行案号(2017)湘1002执289号,于2017年7月16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2021年4月6日恢复执行。在本次恢复执行程序中,申请执行人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及线索,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亦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田忠民审判员  周 莹审判员  王 琴二〇二一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李满英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