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湘1002执恢29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21-10-09
公开日期: 2021-10-12
案件名称
李龙、钟瑞等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郴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当事人
李龙;钟瑞;李利英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1002执恢295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李龙,男,1966年2月25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被执行人:钟瑞,又名钟平喜,男,1970年5月8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郴州市御璟城市。被执行人李利英,又名李淑芹,女,1971年6月15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郴州市御璟城市。申请执行人李龙与被执行人钟平喜、李淑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作出(2016)湘1002民初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钟平喜、李淑芹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李龙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7年3月1日立案执行,执行案号(2017)湘1002执289号,于2017年7月16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2021年4月6日恢复执行。在本次恢复执行程序中,申请执行人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及线索,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亦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田忠民审判员 周 莹审判员 王 琴二〇二一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李满英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