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京0111执2954号
裁判日期: 2021-10-09
公开日期: 2021-10-10
案件名称
袁雪彬等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当事人
袁雪彬;北京世欣利达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全文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京0111执2954号申请执行人北京世欣利达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法定代表人窦健,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齐通,男,北京世欣利达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办公室主任。委托诉讼代理人米岚,女,北京世欣利达小额贷款有限公司风控部主管。被执行人袁雪彬,女,1989年3月10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房山区。申请执行人北京世欣利达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袁雪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做出的(2020)京0111民初13037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4月1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借款190000元及利息。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采取如下执行措施:立案后,向被执行人依法送达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财产申报表、风险提示告知书;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及北京法院执行办案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名下财产及线下调查均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的财产。2021年4月14日本院依法冻结被执行人名下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交通银行、北京银行的银行账户,账户余额不足,冻结期限一年。本院依法从被执行人银行账户中扣划7359.26元(已发还申请执行人)。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通过谈话方式告知申请执行人,并要求提供财产线索,表示不能提供财产线索。执行到位7359.26元,未执行到位标的182640.74元(未包含相应利息)。执行费2750元被执行人未缴纳。申请执行人认可本院的调查结果。综上所述,因本案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具备履行能力时(有明确财产线索),可以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人申请继续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财产的,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三十个工作日前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逾期申请或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继续查封、扣押、冻结的法律后果。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霍福生审判员 张来喜审判员 崔文生二〇二一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李玉芝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