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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湘0529民初1057号

裁判日期: 2021-10-09

公开日期: 2021-10-12

案件名称

胡龙、国网湖南省电力有限公司城步县供电分公司健康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城步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城步苗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胡龙;国网湖南省电力有限公司城步县供电分公司

案由

健康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城步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0529民初1057号原告:胡龙,男,1937年11月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湖南省城步苗族自治县。委托诉讼代理人:胡佐荣,男,1970年6月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湖南省城步苗族自治县,与原告胡龙系父子关系。被告:国网湖南省电力有限公司城步县供电分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城步苗族自治县儒林镇兴业路6号。负责人:杨恢卓,该分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伟时,湖南屈平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杨超文,该分公司员工。原告胡龙与被告国网湖南省电力有限公司城步县供电分公司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0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补充证据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计50元,由原告胡龙负担。审 判 员  雷承永二〇二一年十月九日法官 助理  肖向丽代理书记员  朱淼淼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