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湘0821财保150号
裁判日期: 2021-10-09
公开日期: 2021-10-12
案件名称
卓辉君、田瑜民间借贷纠纷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法院
慈利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利县
案件类型
非诉保全审查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财产保全审查
当事人
卓辉君;田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慈利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0821财保150号申请人:卓辉君,男,1988年11月1日出生,土家族,住慈利县。被申请人:田瑜,男,1990年8月24日出生,汉族,住慈利县。申请人卓辉君与被申请人田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卓辉君于2021年10月9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扣押被申请人田瑜名下的湘G×××××号现代牌名图小汽车。湖南创晨法律服务有限公司已于2021年10月9日向本院递交保函,对申请人卓辉君的诉前保全申请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卓辉君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当予以保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扣押被申请人田瑜名下的湘G×××××号现代牌名图小汽车,扣押期限为1年。本案申请费1,170元,由申请人卓辉君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唐汇卓二〇二一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黄思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