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浙1102执215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21-10-09
公开日期: 2021-10-12
案件名称
浙江民泰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丽水分行、章紫英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法院
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丽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当事人
浙江民泰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丽水分行;章紫英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全文
浙江省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浙1102执2153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浙江民泰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丽水分行,住所地丽水市莲都区花园路474-49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11003369891908。 负责人郭正晓。 委托代理人项丽娜,该行员工。 被执行人章紫英,女,1987年7月1日出生,住龙泉市,公民身份号码XXX。 申请执行人浙江民泰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丽水分行与被执行人章紫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浙1102民初5452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判决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浙江民泰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丽水分行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6月4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人民币19955.63元及利息、复息,并负担案件受理费344.5元。 执行立案后,本院于2021年6月5日向被执行人章紫英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和被执行人须知,要求被执行人章紫英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情况,被执行人章紫英逾期未履行且未报告财产。 执行中,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章紫英的银行存款、不动产、车辆、股权、有价证券及公积金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无车辆、不动产、股权、有价证券及公积金。被执行人章紫英名下的银行存款1109.65元,本院已依法扣划,被执行人章紫英名下中邮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的保单,现金价值3567.75元,本院已依法提取,上述款项扣除法院费用后,申请人受偿4133.9元。截至2021年10月8日,本案执行标的已执行到位4133.9元,未执行到位15821.73元及利息、复息。暂未发现被执行人章紫英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鉴于被执行人章紫英逾期未履行且未报告财产,本院已对被执行人章紫英作出司法拘留15天的决定,同时已对被执行人章紫英采取了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限制消费和限制出入境的执行措施。 上述执行情况以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和法律后果本院已书面告知了申请执行人浙江民泰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丽水分行。其没有异议,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被执行人章紫英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1)浙1102执2153号案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 行 长 宋云生 执 行 员 毛昕昕 执 行 员 蓝小林 二〇二一年十月九日 代 书记 员 钟淑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