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辽0203执1940号
裁判日期: 2021-10-09
公开日期: 2021-10-10
案件名称
牛传明、张顶峰劳务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当事人
牛传明;张顶峰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三款
全文
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辽0203执1940号申请执行人:牛传明,男性,1972年12月04出生,汉族,住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被执行人:张顶峰,男性,1970年08月21出生,汉族,住大连市金州区。本院在执行牛传明与张顶峰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张顶峰未履行(2021)辽0203民初2892号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张顶峰银行存款5000.00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或查封、扣押其他等值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执行员 夏得彬二〇二一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季明达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