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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豫1425执689号

裁判日期: 2021-10-09

公开日期: 2021-10-11

案件名称

张华伟、候永华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法院

虞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虞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当事人

张华伟;候永华;杨超超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虞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豫1425执689号申请执行人:张华伟,男,1980年11月1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虞城县。被执行人:候永华,男,1976年10月30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闵行区。被执行人:杨超超,男,1993年8月20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虞城县。本院在执行张华伟与被执行人候永华、杨超超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作出(2020)豫1425民初427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候永华、杨超超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张华伟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04月20日依法立案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一、2021年04月20日向被执行人候永华、杨超超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相关法律手续,责令其在限期内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二、本院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三次向金融机构(查询到被执行人候永华、杨超超银行有存款5813.42元,法院已冻结、扣划、发放给申请执行人)、车辆登记部门(查询到被执行人有车辆,法院已查封、未找到车辆无法扣押)、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未查询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三、2021年05月13日在不动产登记中心查明被执行人候永华、杨超超名下无房产登记信息。四、2021年05月13日在住房公积金中心查明被执行人候永华、杨超超名下无住房公积金登记信息。五、通过实地走访调查、电话联系等形式对被执行人所在地居民进行了调查和了解,未能查找到被执行人的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候永华、杨超超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及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予以惩戒。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0)豫1425民初4270号民事判决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候永华、杨超超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张华伟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不服本裁定的,可以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审判长  陈海彦审判员  史远景审判员  余永军二〇二一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贾永霞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