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新2301执2712号
裁判日期: 2021-10-09
公开日期: 2021-10-12
案件名称
阜康市瑞丰农机销售有限公司、候文环追偿权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
法院
昌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当事人
阜康市瑞丰农机销售有限公司;候文环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市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1)新2301执2712号申请执行人:阜康市瑞丰农机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阜康市天池街三合商业楼78(-1)-2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    法定代表人:杨立俊,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霞,女,汉族,1981年11月25日出生,该公司员工。    被执行人:候文环,女,1979年7月14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公民身份号码:XXX。    本院在执行阜康市瑞丰农机销售有限公司与候文环追偿权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依据本院作出的(2021)新2301民初702号民事判决书,于2021年6月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254770.17元,已执行标的128134.93元,未执行标的126635.24元(不含申请执行费及逾期付款利息)。    本案在执行中,采取了以下执行措施:    一、于2021年6月8日、2021年6月26日、2021年7月27日、2021年9月27日四次通过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网络资金、车辆、民政、证券、保险、工商等财产登记情况进行查控,冻结并划拨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27172.93元,冻结网络资金25.8元(未划拨);被执行人在车辆、保险、证券、民政、工商部门无财产登记信息;    二、经在房地产管理部门和土地管理部门对被执行人名下的房产和土地使用权进行查询,轮候查封被执行人名下位于昌吉市166区1丘33栋1单元403室房产(查封期限从2021年5月7日起至2024年5月6日止);    三、向阜康市人民法院送达协助执行通知书,提取被执行人案款100962元,已发还申请人;    四、2021年9月20日,本院以被执行人拒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为由将被执行人限制高消费。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以与被执行人执行和解为由,申请本院暂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新2301执2712号案件的执行。    被执行人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申请人可申请恢复对原法律文书的执行或就执行和解协议提起诉讼。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丁晓娟审判员    秦明审判员    刘玉超二〇二一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郜繁昌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