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浙0902民初3591号
裁判日期: 2021-10-09
公开日期: 2021-10-12
案件名称
舟山市新城欣雅广告工作室、云领汇K歌沐足广告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舟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舟山市新城欣雅广告工作室;云领汇K歌沐足
案由
广告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全文
浙江省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浙0902民初3591号 原告:舟山市新城欣雅广告工作室,住所地舟山市定海区临城街道商业街石塘弄3号。 经营者:杜普星,男,1985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住舟山市定海区 被告:云领汇K歌沐足,住所地舟山市定海区。 原告舟山市新城欣雅广告工作室与被告云领汇K歌沐足广告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29日立案。原告舟山市新城欣雅广告工作室于2021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舟山市新城欣雅广告工作室申请撤回起诉,系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舟山市新城欣雅广告工作室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舟山市新城欣雅广告工作室负担。 审判员陆明龙 二○二一年十月九日 书记员陆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