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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浙0902民初3591号

裁判日期: 2021-10-09

公开日期: 2021-10-12

案件名称

舟山市新城欣雅广告工作室、云领汇K歌沐足广告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舟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舟山市新城欣雅广告工作室;云领汇K歌沐足

案由

广告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全文

浙江省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浙0902民初3591号 原告:舟山市新城欣雅广告工作室,住所地舟山市定海区临城街道商业街石塘弄3号。 经营者:杜普星,男,1985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住舟山市定海区 被告:云领汇K歌沐足,住所地舟山市定海区。 原告舟山市新城欣雅广告工作室与被告云领汇K歌沐足广告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29日立案。原告舟山市新城欣雅广告工作室于2021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舟山市新城欣雅广告工作室申请撤回起诉,系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舟山市新城欣雅广告工作室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舟山市新城欣雅广告工作室负担。 审判员陆明龙 二○二一年十月九日 书记员陆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