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21)浙0111民初4974号

裁判日期: 2021-10-09

公开日期: 2021-10-11

案件名称

杭州富阳区富春街道业勤图文广告制作室、合翔保险经纪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杭州富阳区富春街道业勤图文广告制作室;合翔保险经纪有限公司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浙0111民初4974号 原告:杭州富阳区富春街道业勤图文广告制作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30183MA2AC6FM7F,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富阳区富春街道邑祖庙弄18号。 经营者:王叶琴,女,1976年9月17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杭州市富阳区。 被告:合翔保险经纪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02581834635M,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球场街6号26层15、16室。 法定代表人:赵楠。 原告杭州富阳区富春街道业勤图文广告制作室与被告合翔保险经纪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8日立案。原告杭州富阳区富春街道业勤图文广告制作室以被告已付清案款为由,于2021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杭州富阳区富春街道业勤图文广告制作室申请撤诉是依法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杭州富阳区富春街道业勤图文广告制作室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杭州富阳区富春街道业勤图文广告制作室负担。 审判员沈光翠 二○二一年十月九日 代书记员徐昱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