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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辽0323执1295号

裁判日期: 2021-10-09

公开日期: 2021-10-10

案件名称

朱某某、夏某某等民间借贷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法院

岫岩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岫岩满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当事人

朱某某;夏某某;孙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

全文

岫岩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辽0323执1295号申请执行人:朱某某,男,1972年9月17日出生,满族,无业,住所地:岫岩满族自治县。被执行人:夏某某,男,1958年8月4日出生,满族,无职业,住所地:岫岩满族自治县。被执行人:孙某某,女,1962年8月17日出生,满族,无职业,住所地:岫岩满族自治县。申请执行人朱某某与被执行人夏某某,孙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鞍山中院于2021年6月25日作出的(2021)辽03民终2075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人朱某某于2021年8月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当日立案执行。本院认为: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并已在履行中,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若被执行人不按和解协议履行,申请执行人可随时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于2021年8月4日作出的(2021)辽03民终2075号民事判决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李瀚飞二〇二一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肖忠祥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