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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辽1104执98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21-10-09

公开日期: 2021-10-10

案件名称

辽宁大洼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盘锦金社裕农米业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法院

盘锦市大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盘锦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当事人

辽宁大洼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盘锦金社裕农米业有限公司;盘锦市果品有限公司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盘锦市大洼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辽1104执984号之一申请执行人:辽宁大洼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盘锦市大洼区。法定代表人:贝世东,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盘锦金社裕农米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盘锦市大洼县。法定代表人:张娟,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盘锦市果品有限公司,住所地盘锦市双台子区。法定代表人:马金刚,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辽宁大洼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盘锦金社裕农米业有限公司、盘锦市果品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依据:(2019)辽1104民初2555号民事判决书;执行案号:(2021)辽1104执984号]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辽1104执984号案件的执行。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终结执行行为提出异议的,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书面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廉志宏审判员  乔国香审判员  孟 利二〇二一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高 昂【本裁判适用的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以“终结执行”方式结案:(一)申请人撤销申请或者是当事人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的;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