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辽0124民初2470号
裁判日期: 2021-10-09
公开日期: 2021-10-10
案件名称
沈阳鑫农汇机械销售有限公司、吕艳富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法库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法库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沈阳鑫农汇机械销售有限公司;吕艳富;李洪宇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法库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辽0124民初2470号原告:沈阳鑫农汇机械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沈阳市法库县法库镇边门街1568号。负责人:李成荣,系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崔连军,系辽宁文化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吕艳富,男,1982年2月9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康平县。被告:李洪宇,男,1978年9月6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康平县。原告沈阳鑫农汇机械销售有限公司与被告吕艳富、李洪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日立案,原告沈阳鑫农汇机械销售有限公司于2021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沈阳鑫农汇机械销售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沈阳鑫农汇机械销售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1244元,减半收取计622元,由原告沈阳鑫农汇机械销售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刘永强二〇二一年十月九日法官助理 周玉伟书 记 员 张 坦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