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辽1302执恢208号之十一
裁判日期: 2021-10-09
公开日期: 2021-10-10
案件名称
林虎森、朝阳瓦房子福利锰矿等无因管理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朝阳市双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朝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当事人
林虎森;朝阳瓦房子福利锰矿;辽宁海洋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李秋丽;王政军
案由
无因管理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辽宁省朝阳市双塔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辽1302执恢208号之十一申请执行人林虎森,男,1971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住朝阳市双塔区。被执行人朝阳瓦房子福利锰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132112334353X6,住辽宁省朝阳县瓦房子镇。法定代表人王政军,经理。被执行人辽宁海洋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1303676870903B,住朝阳市双塔区黄河路五段1-6号。法定代表人周国兴,董事长。被执行人李秋丽,女,1970年8月16日出生,汉族,住朝阳市双塔区。被执行人王政军,男,1970年9月17日出生,汉族,住朝阳市双塔区。申请执行人林虎森与被执行人朝阳瓦房子福利锰矿、辽宁海洋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李秋丽、王政军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一案,朝阳市双塔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辽1302民初249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朝阳瓦房子福利锰矿、辽宁海洋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李秋丽、王政军未履行判决确定的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申请执行人欠款3539800元。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履行判决所确定的给付义务,如实申报财产,并已将被执行人朝阳瓦房子福利锰矿、辽宁海洋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李秋丽、王政军纳入限制高消费名单。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调查,申请执行人林虎森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朝阳瓦房子福利锰矿、辽宁海洋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李秋丽、王政军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调查,被执行人李秋丽名下有银行账户3个,均已冻结,已划款;被执行人王政军名下有银行账户一个,该账户已冻结,已划款,其余无其他可执行财产;本院已穷尽执行措施,现申请执行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其他可执行财产线索且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林虎森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朝阳瓦房子福利锰矿、辽宁海洋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李秋丽、王政军是否有履行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调查,被执行人李秋丽名下有银行账户3个,均已冻结,已划款;被执行人王政军名下有银行账户一个,该账户已冻结,已划款,其余无其他可执行财产;本院已穷尽执行措施,现申请执行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其他可执行财产线索且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于 江审判员 吴建军审判员 席 牧二〇二一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柳 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