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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青0104执2089号

裁判日期: 2021-10-09

公开日期: 2021-10-12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朱希明与被执行人巩海宁其他案由执行实施执行通知书

法院

西宁市城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当事人

申请执行人朱希明与被执行人巩海宁

案由

其他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六十四条第1项

全文

青海省西宁市城西区人民法院结案通知书(2021)青0104执2089号申请执行人朱希明与被执行人巩海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做出的(2021)青0104民初2212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强制被执行人支付借款本金及诉讼费34432元,本院依法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21年9月2日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在本院限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申报财产。10月9日,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履行了执行款34432元,现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以执行完毕结案。 本院认为,本院做出的(2021)青0104民初2212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内容已经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得到实现。本案执行费416元,已由被执行人巩海宁缴纳。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条第(1)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 (2021)青0104执2089号案件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 二〇二一年十月九日 二〇二一年十月九日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