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辽0681执恢275号
裁判日期: 2021-10-09
公开日期: 2021-10-11
案件名称
曲晨山、丹东百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东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东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当事人
曲晨山;丹东百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辽宁省东港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辽0681执恢275号申请执行人:曲晨山,男,1989年1月26日出生,汉族,无职业,现住庄河市。被执行人:丹东百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东港市孤山镇西街1组。法定代表人:宋**,总经理。上列当事人为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2月8日作出(2015)东民初字第545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4月12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院同日立案执行,并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通过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房产、车辆、证券、住房公积金等财产信息进行查询,暂未发现被执行人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将被执行人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经询问,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由圣宇二〇二一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邓晓飞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