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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辽0212民初4151号

裁判日期: 2021-10-09

公开日期: 2021-10-10

案件名称

于延宝、丁芳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连市旅顺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于延宝;丁芳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

全文

大连市旅顺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辽0212民初4151号原告:于延宝,男,1965年1月11日出生,汉族,现住大连市旅顺口区。被告:丁芳,男,现住大连市旅顺口区。本院在审理原告于延宝与被告丁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1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合理,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于延宝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赵燕杰二〇二一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隋晓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