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浙0327执169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21-10-09
公开日期: 2021-10-12
案件名称
章显思、杨齐君等林月旭追偿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法院
苍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苍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当事人
章显思;杨齐君;林月旭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全文
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浙0327执1695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章显思,男,1970年9月22日出生,汉族,公民身份号码XXX,住浙江省苍南县。 申请执行人:杨齐君,男,1980年8月23日出生,汉族,公民身份号码XXX,住浙江省苍南县。 被执行人:林月旭,男,1978年5月17日出生,汉族,公民身份号码XXX,住浙江省苍南县。 申请执行人章显思、杨齐君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9)浙0327民初8443号民事判决,于2021年5月2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的标的为本金320483.71元及利息等。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并于2021年5月24日向被执行人林月旭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 被执行人林月旭未向本院报告财产情况。 申请执行人未向本院提供财产线索。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及登门临柜等方式依法向各金融机构、不动产登记机构、车辆管理登记部门、工商管理登记机构等相关财产登记机构、部门查询被执行人林月旭的财产情况,并走访了被执行人的住所地或户籍地,向村居干部、周边邻居了解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及去向,发现被执行人在相关金融机构无存款或仅有小额存款记录,在相关部门也无车辆、房产、工商登记信息,目前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 截止2021年10月8日,被执行人尚欠申请执行人本金320483.71元及利息,也未缴纳本案诉讼费6107元、执行费4707元。 因被执行人林月旭在规定期限内未向本院申报财产情况,为督促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林月旭发出限制消费令,并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因被执行人林月旭拒不申报财产情况,本院依法决定予以罚款1000元。 本院于2021年9月26日对申请执行人进行约谈,向其说明案件执行情况,并告知其本院拟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及相应的法律后果,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由于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可先予终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1)浙0327执1695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林海 审判员陈雪雪 审判员林其长 二〇二一年十月九日 代书记员马必治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