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浙1122执2036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21-10-09
公开日期: 2021-10-10
案件名称
缙云县梅氏建材有限公司、广东省电白建筑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缙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缙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当事人
缙云县梅氏建材有限公司;广东省电白建筑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
全文
浙江省缙云县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1)浙1122执2036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缙云县梅氏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丽水市缙云县壶镇镇贤母西路191号。 法定代表人:梅昊,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潘律静,北京盈科(丽水)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梅亚宝,北京盈科(丽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广东省电白建筑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茂名市电白去水东镇人民路91号。 法定代表人:邵国钦,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冯志峰,男,系该公司员工。 申请执行人缙云县梅氏建材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广东省电白建筑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21)浙1122民初1277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缙云县梅氏建材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9月22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被执行人广东省电白建筑集团有限公司支付申请执行人缙云县梅氏建材有限公司123874.4元及相应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并负担案件执行费1758.12元。 执行立案后,本院于2021年9月27日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及限制消费令,要求广东省电白建筑集团有限公司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情况,被执行人广东省电白建筑集团有限公司逾期未履行且未报告财产情况。 执行中,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等方式对被执行人广东省电白建筑集团有限公司的存款、不动产、车辆、股权等财产情况进行了调查。经采取强制执行措施,现已执行到款项0元,申请执行人缙云县梅氏建材有限公司受偿0元。 2021年10月8日,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约定由被执行人广东省电白建筑集团有限公司分三期向申请执行人支付122000元,第一期42000元于2021年10月15日前支付,第二期40000元于2021年11月15日前支付,第三期40000元于2021年12月15日前支付。同年10月8日,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交了撤回执行申请。 综上,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后自愿撤回执行申请,符合终结执行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1)浙1122执2036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郑小明 审判员虞波 审判员卢建龙 二〇二一年十月九日 代书记员吕飞达 附:裁判文书适用法律条文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四百六十六条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后请求中止执行或者撤回执行申请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中止执行或者终结执行。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