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21)辽07民终1294号

裁判日期: 2021-10-09

公开日期: 2021-10-10

案件名称

孟凡宁、董玉娟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锦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二审

当事人

孟凡宁;董玉娟;姚依来;赵林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辽宁省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辽07民终129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孟凡宁,男,1986年5月7日出生,汉族,公务员,住辽宁省黑山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海朋,辽宁智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董玉娟,女,1966年2月27日出生,汉族,退休工人,住辽宁省黑山县。原审被告:姚依来,男,1985年2月19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黑山县。原审第三人:赵林,男,1953年6月1日出生,汉族,退休干部,住辽宁省黑山县。上诉人孟凡宁因与被上诉人董玉娟、原审被告姚依来、原审第三人赵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辽宁省黑山县人民法院(2020)辽0726民初286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孟凡宁于2021年10月9日向本院递交撤回上诉申请书,以已与被上诉人董玉娟达成和解协议并已实际支付欠款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孟凡宁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孟凡宁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上诉人孟凡宁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高 帆审 判 员  王玉龙审 判 员  王金业二〇二一年十月九日法官助理  文 涛书 记 员  高俊格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