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豫1729执1645号
裁判日期: 2021-10-09
公开日期: 2021-10-11
案件名称
卢艳军其他案由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蔡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当事人
卢艳军
案由
其他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新蔡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豫1729执1645号被执行人卢艳军,男,汉族,1969年11月1日出生,住新蔡县。本院在执行刑事审判庭移交执行被执行人卢艳军犯盗窃罪责令退赔一案中,依照(2018)豫1729刑初526号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21年06月02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采取了以下执行措施:一、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限期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状况,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全部履行义务,亦未向本院申报财产。二、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1、查明被执行人卢艳军名下有银行存款合计144.84元,本院已对该存款依法进行了冻结和扣划;2、查明被执行人卢艳军名下无不动产登记信息;3、查明被执行人卢艳军名下无住房公积金登记信息;4、查明被执行人卢艳军名下无车辆登记信息;三、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并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案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标的为本金14290元,目前已执行到位144.84元。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新蔡县人民法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卢艳军终结本此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不服本裁定的,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审判长 周 伟审判员 王昆鹏审判员 李 琦二〇二一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曹 彬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