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新2301执2938号
裁判日期: 2021-10-09
公开日期: 2021-10-12
案件名称
高海军、李炉平民事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
法院
昌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当事人
高海军;李炉平
案由
民事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市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1)新2301执2938号申请执行人:高海军,男,1978年12月7日出生,汉族,现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昌吉市,公民身份号码:XXX。    委托代理人:杨玲,昌吉市三公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    被执行人:李炉平,男,1966年2月15日出生,汉族,现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昌吉市,公民身份号码:XXX。    本院在执行高海军与李炉平劳务工资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依据昌吉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新2301民特940号民事裁定书,2021年7月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10000元,已执行标的6479.59元,未执行标的3520.41元(不含申请执行费)。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以下执行措施,其过程和结果如下:    一、2021年7月8日、8月16日、9月24日,经三次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名下银行(网络资金)、证券、保险、工商登记、车辆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控,(1)扣划被执行人银行账户资金6479.59元,已退付申请执行人;(2)通过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车辆管理所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登记的×××号、×××号车辆手续,反馈结果为已注销,故不能查封;查封被执行人名下登记的×××号尼桑牌车辆手续,查封期限2021年7月15日至2023年7月14日,该车辆未实际控制,申请执行人暂不要求处置;(3)被执行人名下无证券、保险、工商登记等信息;    二、2021年7月8日,通过本辖区房地产管理局和不动产登记中心对被执行人房产及不动产登记信息进行了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无不动产登记信息;2021年8月20日,通过被执行人户籍地四川省苍溪县不动产登记中心对被执行人不动产登记信息进行了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无不动产登记信息;    三、经在执行流程管理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在新疆法院系统共有1件案件未执行完毕;    四、2021年10月9日,依法对被执行人限制了高消费,2021年10月9日将被执行人纳入了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五、2021年10月9日,向申请执行人反馈了执行情况并对其进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约谈。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申请执行人申请延长查封、扣押、冻结期限的,须在法定期限届满前一个月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扣押、冻结的书面申请。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刘玉超审判员    阿斯里别克审判员    秦明二〇二一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杨慧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