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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辽0211执2382号

裁判日期: 2021-10-09

公开日期: 2021-10-10

案件名称

王富龙、董世毅民间借贷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当事人

王富龙;董世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全文

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辽0211执2382号申请执行人:王富龙,男,1973年10月31日生,汉族,住址辽宁省大连市甘井子区。被执行人:董世毅,男,1992年10月23日生,汉族,住址辽宁省普兰店市。申请执行人王富龙与被执行人董世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经网络、传统查询,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足以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人申请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另本院已依法将被执行人限制高消费。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被执行人仍负有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裁定如下:终结(2021)辽0211民初110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苏子木二〇二一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蔡秀静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