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21)辽0214民初7334号

裁判日期: 2021-10-09

公开日期: 2021-10-10

案件名称

张艳、蔺淑艳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连市普兰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张艳;蔺淑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

全文

大连市普兰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辽0214民初7334号原告:张艳,女,汉族,1980年12月26日出生,个体,现住大连市普兰店区。被告:蔺淑艳,女,汉族,1970年8月26日出生,现瓦房店市号。原告张艳与被告蔺淑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26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预交诉讼费用通知书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应当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张艳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杨剑英二〇二一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陆金雪附:相关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当事人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可以按照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收取诉讼费用的办法另行制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