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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新2201执1616号

裁判日期: 2021-10-09

公开日期: 2021-10-12

案件名称

摆艳红、刘石柱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

法院

哈密市伊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当事人

摆艳红;刘石柱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哈密市伊州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1)新2201执1616号申请执行人:摆艳红,女,1978年4月28日出生,回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被执行人:刘石柱,男,汉族,1977年9月14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哈密市。    申请执行人摆艳红与被执行人刘石柱借款合同纠纷一案,(2018)新2201民初319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法律文书,被执行人应支付400000元借款及利息,承担3650元案件受理费,5900元执行费。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已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裁定书,查询被执行人刘石柱无足额存款(部分存款另案冻结),其名下没有证券,保险等财产登记信息,本院冻结了刘石柱名下位于新华路阳光花苑203栋2单元203室房产,但该房产现居住人表示在2022年4月之后可以将该房产交付本院处置,目前未达到处置条件。被执行人刘石柱名下的哈密金大地肥料有限责任公司已经不存在了(向新户村片区民警了解),其参股的哈密聚辉包装有限公司关联风险16件,该企业营业期限显示为2008年6月12日至2018年6月11日(企查查软件显示),企业地址为火箭农场场部,但本院并未查找到,刘石柱表示该企业在2012年就停业不生产了。刘石柱参股的哈密市普源益生农作物种植专业合作社已经注销(办案系统显示)。另查,刘石柱名下有×××车辆,本案已经轮候冻结,该车有抵押,本院未查找到该车。刘石柱名下位于东河区建国北路226院17栋面积为53.88平方米的住房本院没有实地查找到,申请人表示该房产已经出卖给他人,且已拆迁,无法执行。因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本案暂无法执结。现申请人书面申请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因本案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案可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审判长    高磊审判员    张小龙审判员    龙世伦二 〇 二 一 年 十月九日法官助理    车飞书记员    秦娜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