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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青0105执恢170号

裁判日期: 2021-10-09

公开日期: 2021-10-12

案件名称

青海物产现代物流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张行星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宁市城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当事人

青海物产现代物流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张行星

案由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全文

青海省西宁市城北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1)青0105执恢170号申请执行人:青海物产现代物流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青海省西宁市城北区朝阳东路34-2号。组织机构代码:67918737-6。 法定代表人:杨智勇,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徐长栋、梁佩文,该公司员工。 被执行人:张行星,男,1971年2月26日出生,汉族,住所:申请执行人青海物产现代物流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张行星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6)青0105民初1064号民事调解书确定:一、被执行人张行星给付申请执行人青海物产现代物流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租金共计250000元,折抵被执行人已缴纳质量保证金50000元及租金10000元后,被执行人于2016年7月8日前再给付190000元。二、案件诉讼费3968元,由申请执行人承担。三、本案再无其他争议。调解书生效后,被执行人未履行调解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4月19日向本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本院将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送达被执行人。经查询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网络资金、证券、车辆、不动产登记信息,被执行人张行星名下银行存款、网络资金余额不足,无不动产登记信息,其名下车辆达到报废标准。本院将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也表示认可,并同意案件终结本次执行,待被执行人张行星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再恢复执行。 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张行星采取了纳入失信人名单、限制高消费的强制执行措施。并将上述执行信息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表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 本院已依法穷尽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名下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新的财产线索。本案应予终结本次执行,待今后具备执行条件或发现新的财产线索后可重新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审判长敖敏审判员庄怀宁审判员王艳利二○二一年十月九日法官助理杨文飞书记员吴忠颜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