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新4221执866号
裁判日期: 2021-10-09
公开日期: 2021-10-12
案件名称
奎屯鑫益多农业科技有限公司、田保卫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
法院
额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额敏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当事人
奎屯鑫益多农业科技有限公司;田保卫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额敏县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1)新4221执866号申请执行人:奎屯鑫益多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伊犁州奎屯室天北新区拓海乐。    被执行人:田保卫,男,1974年3月6日出生,汉族,个体,现住新疆额敏县。    本院受理的奎屯鑫益多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与田保卫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塔城地区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新42民终70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奎屯鑫益多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于2021年4月15日依法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田保卫向申请执行人奎屯鑫益多农业科技有限公司支付案款743,801元,承担本案的执行费9,838元。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实施了如下执行措施:    2021年4月18日,起多次对被执行人田保卫名下银行、存款、人民银行、互联网银行(支付宝、财付通、网银)进行查询,无财产可供执行;    2021年4月18日,向被执行人田保卫送达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    2021年4月18日,起多次对被执行人田保卫名下保险、证券、车辆登记信息进行查询,反馈被执行人田保卫名下有×××车辆,2021年9月26日,我院依法对该车辆进行轮候查封,无财产可供执行;    2021年8月6日,查询被执行人田保卫名下无农机登记信息;    2021年8月10日,查询被执行人田保卫名下无公积金缴存记录;    2021年8月10日,查询被执行人田保卫在额敏县辖区有房产登记信息,2021年9月26日,我院依法对田保卫名下产权证:0XXXX号房产进行查封;    2021年8月10日,查询被执行人田保卫在额敏县辖区不动产登记信息,2021年9月26日,本院依法查封田保卫名下产权证:0XXXX号不动产相关登记信息;    2021年10月9日,本院向被执行人田保卫发出限制消费令;    现因被执行人田保卫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奎屯鑫益多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出示调查材料后,申请执行人奎屯鑫益多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未向我院提供被执行人新的财产或线索。    本院认为,本案已穷尽了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田保卫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已向被执行人田保卫发出限制消费令。申请人执行人奎屯鑫益多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田保卫的财产线索,可以申请恢复执行,提出申请时间不受执行期间限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审判长    齐力刚审判员    王伟审判员    萨尔散拜克·苏力二〇二一年十月九日法官助理    王薇书记员    巴合地尔·帕尔哈提  来源:百度搜索“”